《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安全有何规定?
送交处置的放射性固体废物的衰变期比较漫长,需要对处置设施规定更为严格的安全管理要求。为此,条例针对处置设施的选址建造、安全条件、设施关闭后的安全监护等作了特别规定:
一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选址的原则,规定建造处置设施应当对场址的自然、社会经济条件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并依法办理选址批准手续和建造许可证。
二是根据放射性固体废物衰变期的不同,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300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应满足1万年以上的安全隔离要求。
三是建立处置设施关闭后的安全监护制度,规定处置设施依法关闭后,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安全监护计划,对处置设施进行安全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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