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法律责任?
为使条例规定的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惩处违法行为,需要严格监管部门和相关活动单位的法律责任。为此,条例作了如下规定:
一是针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行为,包括违法许可、不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等,规定了依法处分、追究刑事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是针对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单位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行为,包括违法送交贮存、处置,无许可证或者不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贮存、处置活动,违反如实报告义务等,规定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法律责任。
QQ:1012530969
手机:15873154673
电话:0731-84137115
邮箱:1012530969@qq.com
地址:长沙市岳麓区云栖路559号洋湖国际创富中心14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