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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安全监管措施?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规定了哪些安全监管措施?


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是放射性废物管理的3个核心环节。对此,条例作了以下4个方面的规定:


一是规定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


二是要求核设施营运单位、核技术利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其产生的废旧放射源、其他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废液进行处理,并送交有相应许可证的单位贮存或者处置。


三是明确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其接收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进行贮存、处置,建立情况记录档案,加强安全检查和放射性监测,发现异常情况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


四是强化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手段,同时要求从事放射性废物相关活动的单位建立相应的安保制度、人员培训制度,并定期报告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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